4元“肉末蒸蛋”无肉末,顾客索赔获法院调解赔偿

发布于:2025-07-24 阅读:1
今年6月,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点4元一份“肉末蒸蛋”,却不见肉末。服务员称本就如此,还让加调料提味。王某不满投诉,调解无果后起诉索赔500元。法院审理认为商家构成虚假描述,最终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此案件提醒消费者维权,商家应诚信经营。

2025年7月24日消息,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菜品名不副实引发的纠纷案,引发广泛关注。今年6月15日和16日,老顾客王某两次在某餐饮店用餐,都点了4元一份的“肉末蒸蛋”小碗菜。然而,两次菜品端上桌,盘子里都只有孤零零的蒸蛋,根本不见肉末的踪影。

肉末蒸蛋

王某作为店里的老顾客,当即向服务员质疑。没想到服务员却称“本就如此”,还提议加调料提味。这样的回应让王某十分不满,他向市场监管部门进行了投诉。经市场监管部门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于是王某以商家涉嫌虚假宣传、欺诈为由,起诉至法院,并索赔500元。

庭审中,餐饮店老板辩称“肉末蒸蛋未必含肉末”,还强调每份价格才4元钱,认为王某是小题大做。但下陆法院承办法官指出,从一般认知来看,“肉末蒸蛋”这一名称清晰指向含有肉末的菜品,这是消费者的合理期待,也是商家的明确承诺。应当有肉末而实际未添加肉末,构成对菜品成分的虚假描述,侵犯了消费者权益。

消费者维权

此外,菜品价格高低不能成为商家违背诚信的理由,即便不是故意欺诈,名不副实也会误导消费者。而且王某以老顾客身份两次提醒,餐饮店却不重视,反而消极处理,有违诚信经营的基本要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该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所以,王某主张500元的赔偿金额是有其合理性的。

经过法官的释法明理和调解,餐饮店老板认识到自身的错误,主动向王某诚恳道歉,并积极提出解决方案。王某接受了道歉,并主动降低索赔金额。最终,餐饮店老板赔偿300元,王某撤诉。

诚信经营

下陆法院立案庭副庭长陈婷提醒,在日常生活中,消费者遇到“名不副实”的情况应依法维权;对商家而言,诚信是金字招牌,是长久经营的根本。这起案件也给众多商家敲响了警钟,做生意不能玩“文字游戏”,只有诚信经营,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让市场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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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肉末蒸蛋 虚假宣传 消费者维权 诚信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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